一次子宫肌瘤手术,竟然让辽宁营口女子李丽(化名)失去了生命。她在辽宁方大群众(营口)医院住院治疗,接受全子宫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突然死亡。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年9月,营口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合计赔偿李丽家属八十余万元。

女子李丽家住辽宁营口。年6月19日,李丽住进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腺肌瘤(症)、轻度贫血。

年7月8日9:30至11:30,医院接受了盆腔粘连松解术、全子宫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令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18:35,李丽临床死亡。

年7月12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丽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李丽符合在贫血的基础上,于盆腔粘连松解术、全子宫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因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年1月11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在对李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受害人李丽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责任程度参与度为同等责任与主要责任之间。

悲剧发生后,医院告上法院索赔。法院查明,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限额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元,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责任限额元,每人责任限额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在对李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李丽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损失,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应承担6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责任险各分项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元,在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在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家属鉴定费元;医院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02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即包含在60万元之内,不能再另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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